三、會員
第5條(會員構成)
本法人會員分為以下四類,並以正會員作為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以下稱「一般法人法」)上的社員:
- 正會員贊同本法人目的而加入之個人或團體。
- 贊助會員為支持本法人事業而加入之個人或團體。
- 青年會員理解並贊同本法人目的及事業之40歲以下個人或團體。
- 名譽會員對本法人有功勞者或學識經驗豐富,經社員總會推薦者。
第6條(入會)
- 申請成為正會員、贊助會員或青年會員者,須依理事會另行規定的入會申請書提出申請,並經代表理事承認後,正式成為會員。
- 以法人或團體身分加入者,須指定一名代表人(以下稱「會員代表人」),向會長登記,行使法人或團體於本法人內的權利。
- 會員代表人變更時,應立即提交變更申請書通知會長。
第7條(入會費及會費)
- 會員須負擔社員總會另行規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 本法人可經理事會決議,向會員徵收特別會費等,以支應特定活動的經費。
第8條(退會)會員可依理事會另行規定的退會申請書,隨時自願退會。
第9條(會員構成)
本法人會員分為以下四類,並以正會員作為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以下稱「一般法人法」)上的社員:
- 違反本定款或其他規則。
- 損害本法人名譽或違反本法人宗旨。
- 其他正當理由。
第10條(會員資格喪失)
除前兩條所述情況外,會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喪失會員資格:
- 超過一年未履行第7條所規定的義務。
- 總正會員同意喪失其資格。
- 死亡、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法人、團體解散、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