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分類: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名稱) 本法人稱為一般社團法人九州台灣商會,英文名稱為 Kyushu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KTCC」)。
第2條(事務所)
  • 本法人之主要事務所設於日本福岡縣福岡市。
  • 本法人可經由理事會決議,在必要地點設立附屬事務所。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3條(目的) 本法人以調查研究日本及台灣為中心的海外文化及產業經濟相關問題,並統整九州地區及山口縣會員與文化、經濟界的意見,促進其實現,藉由該地區的綜合發展,促進日本與台灣的經濟及文化交流與發展為目的。
第4條(事務所)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目的,執行以下事業:
  • 舉辦座談會等活動,彙整並表達與當地文化經濟相關的意見,促進其實現。
  • 以國內外文化經濟問題為中心進行調查研究,並推廣其成果。
  • 收集、發送與國內外產業文化經濟相關的資料與資訊,並舉辦講座、發布資訊。
  • 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與協作。
  • 除上述各項外,為達成本法人目的所需的其他事業。
  • 前述事業可在日本及海外執行。

三、會員

第5條(會員構成)
本法人會員分為以下四類,並以正會員作為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以下稱「一般法人法」)上的社員:
  • 正會員贊同本法人目的而加入之個人或團體。
  • 贊助會員為支持本法人事業而加入之個人或團體。
  • 青年會員理解並贊同本法人目的及事業之40歲以下個人或團體。
  • 名譽會員對本法人有功勞者或學識經驗豐富,經社員總會推薦者。
第6條(入會)
  • 申請成為正會員、贊助會員或青年會員者,須依理事會另行規定的入會申請書提出申請,並經代表理事承認後,正式成為會員。
  • 以法人或團體身分加入者,須指定一名代表人(以下稱「會員代表人」),向會長登記,行使法人或團體於本法人內的權利。
  • 會員代表人變更時,應立即提交變更申請書通知會長。
第7條(入會費及會費)
  • 會員須負擔社員總會另行規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 本法人可經理事會決議,向會員徵收特別會費等,以支應特定活動的經費。
第8條(退會)會員可依理事會另行規定的退會申請書,隨時自願退會。
第9條(會員構成)
本法人會員分為以下四類,並以正會員作為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以下稱「一般法人法」)上的社員:
  • 違反本定款或其他規則。
  • 損害本法人名譽或違反本法人宗旨。
  • 其他正當理由。
第10條(會員資格喪失)
除前兩條所述情況外,會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喪失會員資格:
  • 超過一年未履行第7條所規定的義務。
  • 總正會員同意喪失其資格。
  • 死亡、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法人、團體解散、破產。

四、社員總會

第11條(構成)社員總會由所有正會員組成。
第12條(權限)
社員總會決議以下事項:
  • 會員除名
  • 理事及監事的選任與解任。
  • 理事及監事的報酬。
  •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及其附屬明細書之承認。
  • 定款變更。
  • 本法人解散及剩餘財產處分。
  • 合併或事業全部及重要部分之讓渡。
  • 基本財產之處分承認。
  • 其他法令或本定款規定須由社員總會決議之事項。

五、役員

第13條(役員設置)
本法人設置以下役員:
  • 理事3名以上20名以下。
  • 監事3名以內。
  • 理事中選出1名擔任代表理事。
  • 除代表理事外,至少2名理事擔任業務執行理事。
第14條(役員選任)
  • 理事及監事由社員總會決議選任。
  • 代表理事及業務執行理事由理事會決議,從理事中選出。
  • 代表理事即擔任會長,業務執行理事中可選10名副會長、2名專務理事、3名常務理事。 監事不得兼任本法人或其子法人之理事或職員。
  • 各理事及監事,其本人及直系親屬(含特別關係者)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 其他法人(除公益法人外)之理事或職員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亦同。
第15條(理事職務與權)
  • 理事構成理事會,負責執行法令與本定款規定的職務。
  • 代表理事依法令及本定款代表本法人並執行業務,業務執行理事則依理事會決議分擔業務執行職責。
第16條(監事職務與權限)
  • 監事負責監督理事之職務執行,並依法製作監察報告。
  • 監事可隨時要求理事或職員報告業務狀況,並調查法人業務及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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